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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时事通医疗器械咨询有限公司

打造医疗器械创新产品孵化加速器

致力于医疗器械产品有效性及安全性试验研究工作
提供从质量体系建立到产品注册的全流程技术服务

进口医疗器械检验监管

2025-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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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对进口捐赠医疗器械加强监督管理的公告》(原质检总局、商务部、民政部、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7)《关于〈进口药品通关单〉等7种监管证件实施联网核查的公告》(海关总署 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8年第148)《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6)《关于调整进口心脏起搏器检验机构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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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监管要求

  1、产品资质要求

  进口的医疗器械应当是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已注册或者已备案的医疗器械。医疗机构因临床急需进口少量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口。进口的医疗器械应当在指定医疗机构内用于特定医疗目的。禁止进口过期、失效、淘汰等已使用过的医疗器械。

  2、产品安全要求

  属于机电产品的进口医疗器械,其电气及机械安全项目、安全警告标识必须符合GB9706《医用电气设备的分类》系列标准、GB2894-2008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等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3、产品说明书、标签要求

  进口的医疗器械应当有中文说明书、中文标签。说明书中应载明医疗器械的原产地以及境外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指定的我国境内企业法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1)通用名称、型号、规格;

  (2)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以及联系方式;

  (3)生产日期,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

  (4)产品性能、主要结构、适用范围;

  (5)禁忌、注意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警示或者提示的内容;

  (6)安装和使用说明或者图示;

  (7)维护和保养方法,特殊运输、贮存的条件、方法;

  (8)产品技术要求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内容。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还应当标明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由消费者个人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还应当具有安全使用的特别说明。

  三、检验地点进口医疗器械原则上在申报的目的地检验。(属地商检或是商检调离)对需要结合安装调试实施检验的进口医疗器械,应当在申报时明确使用地,在使用地实施检验。进口心脏起搏器在北京、上海、海南等指定口岸实施检验,在指定的经认可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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