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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进口物品无核酸报告,一律不准储存、加工、销售!
1月25日,卫健委职业健康司印发《进口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冠病毒防控技术指南》,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主动向供应商索取并查验供货者许可证、货物入境检疫证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报告和预防性消毒证明等相关物品安全和防疫检测信息,凡是证件不全、货证不符或不能提供合格证明的,一律不准储存、加工、销售。”
《指南》从物、人、环三个方面对进一步加强进口物品生产经营企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提出具体措施。
一是在进口物品管控方面,要严格落实“五查”制度,加强对进口物品源头、装卸储运过程、生产加工过程和销售经营过程等各环节的全流程管控,做到进口货物来源可查,去向可追。在做好进口物品外包装核酸检测和预防性消毒的同时,对内包装及其内容物也应按要求开展核酸检测和预防性消毒,一旦发现核酸检测阳性样品要按要求严格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二是在从业人员管控方面,要落实新冠病毒防控管理措施,建立新上岗员工健康登记制度、员工日常健康监测及风险接触信息报告制度、外来人员登记管理制度,加强个人防护知识宣传。高风险岗位一线从业人员在落实一般个人防护措施的同时,还要采取更严格的个人防护、核酸检测、保持安全距离和健康状况异常人员的应急处置等措施,从而加强从业人员自我防护能力和意识,更有效的预防新冠病毒的传播。
三是设施与环境消毒方面,进口物品运输工具、贮存设施、生产加工场所和销售经营场所等环节要按要求采取清洁消毒、通风换气等防护措施,合理配置清洁消毒用品、洗手消毒设施和警示告知牌,保持作业场所的整洁有序,减少疫情传播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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